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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我本来是好心载朋友一程,但路上不小心摔了,我要赔偿她医药费吗?她能跟我一起负担修车的损失吗?近日,一名大学生致电冠领律所,向律师咨询了上述问题,她到底遇到什么事?
玲玲和小冰是福建某所大学的学生,二人住同一寝室,经常结伴一起上下课。因为教学楼距离宿舍太远,为了方便上下学,玲玲便用攒下的钱买了一辆电动车。
正值盛夏,在炎热的天气面前,手中的小风扇和身上的防晒服似乎都起不到什么作用了。这天下课后,小冰看着窗外明晃晃的太阳,实在不愿慢慢走回寝室,便向玲玲提出搭乘其电动车的请求。
因学校明确规定电动车禁止载人,自从玲玲买了电动车后,她们二人分开行走。眼下,玲玲见朋友提出这样的请求,不知该如何拒绝,于是欣然答应。
二人行至路口时,对面也有几辆电动车与她们相向而行,玲玲试图让行,便将车头右转,不料却撞上了旁边的一辆小轿车,两人摔倒在地。电动车与小轿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玲玲和小冰也都被擦伤。
玲玲本是好心,没想到却造成这样的结果。事后,小冰要求玲玲赔偿医药费,玲玲不知这医药费究竟该不该赔?而且车辆维修也花了一笔钱,玲玲想知道,她能要求小冰分担维修费吗?
玲玲驾驶电动车载乘小冰时与机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玲玲、小冰及第三方一般应按照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划分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首先,应考虑玲玲所在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是否明确规定了电动车不能搭载成年人。若当地确实有如此规定,玲玲和小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电动车不能载乘成年人以及强行搭载的风险,但二人都放任了这种风险的发生,因此,她们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条款可以适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见,该“好意同乘”条款的适用对象为非营运机动车。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是否完全不能适用该条款呢?笔者认为,玲玲所遇到的情况虽不能完全适用“好意同乘”规则,但可以参照该规则并结合公序良俗、公平原理等减轻“供乘人”,即玲玲的责任。
最后,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他们可以选择协商或诉讼的方式。
玲玲和小冰以及第三方可以协商解决损失的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各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由法院结合各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等,认定各方的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好意”行为大量存在,我们鼓励社会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同时也提醒大家:一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让好心办“坏事”。骑车时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把行车安全放在第一位,司乘人员都应该尽到足够的注意保障义务,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也保护好他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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