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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的康先生,于2022年4月20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全志凯律师在其民间借贷纠纷案强制执行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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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据此条款,可以得出民间借贷利息处理原则:
1、无息推定原则
如果民间借贷双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约定需要给出借人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情况,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这是因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因此,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债权人要求还款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款的,无需支付利息。
2、合理利率原则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对限制借款有关的利率规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复利有限保护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7条对复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借贷双方对复利的约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3.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可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3.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律师简介
律师履历
肖坤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多年的诉讼经验,执业经验丰富。
执业领域
婚姻家庭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仲裁、法律顾问等领域。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市西城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
2、北京市西城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3、北京市东城区张某法定继承纠纷;
4、北京市丰台区邹某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5、北京市朝阳区赵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6、北京市朝阳区关某代言合同纠纷;
7、北京市房山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8、北京市西城区周某离婚纠纷。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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