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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约交付汽车,承诺的赔偿却拒不支付,该如何获取赔偿?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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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17日,高美玲(化名)与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主要约定:高美玲向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汽车,车价为152900元,交车时间为2021年10月7日前,交车方式为高美玲自提。合同签订当天,高美玲向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高美玲接到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知后于2021年10月1日到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4S店提车时,被销售顾问告知当天无法提车。经协商,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意退回高美玲购车定金5000元、赔偿2000元,并出具《证明》一份,上载:“客户高美玲在2013年10月1日交来退定金材料包括定金收据、定车合同、高美玲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于2021年10月15日前退还全部定金5000元,另赔偿补偿金2000元。”但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仅退还高美玲5000元而未支付赔偿款2000元。

  高美玲为此多次与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涉未果,同时也向汽车服务中心和当地市工商局汽车维权中心申诉,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亦置之不理。于是,高美玲以汽车维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协议要求赔偿高美玲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在这起汽车维权纠纷案件中,律师观点:

  高美玲与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购车发生纠纷,经协商后,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交予高美玲,该份《证明》是高美玲与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证明》的约定向高美玲赔偿2000元,现高美玲起诉要求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该笔赔偿款款,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高美玲支付赔偿款2000元。至此,这起因汽车维权而起的纠纷以高美玲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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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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