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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江苏的毛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和父母给儿子买的房,被前妻擅自卖掉并成功过户,钱款也被挥霍一空,毛先生誓要为儿子讨回“公道”。
据荔枝新闻4月12日报道,2016年,毛先生及父母花200多万,给14岁儿子买了一套房,一直未装修入住。可最近房子里却住进了陌生人,对方表示,房子是从毛先生前妻冯某处买的,已完成过户。根据相关要求,房子落在小孩名下,过户需监护人双方一起到行政审批中心签字,而毛先生表示自己从未签过。据警方调查,是冯某找人冒充毛先生签的字,并从中获利两百多万元。冯某无业且外债很多,所得房款用于买豪车、做生意,在酒吧挥霍一空。目前,冯某等3人已被抓获。
这件案子里冯某作为始作俑者胆大妄为,连自己儿子的利益都可侵害。但在此次事件中,本应起到把关作用的行政登记机关大开闸门放水,造成毛先生儿子无法挽回的损失。
无法挽回是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买房的人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在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毛先生无法代儿子追回房屋。之所以说可能无法挽回,还要看买房人是否尽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买房中,购房人最起码要查看卖家的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信息等材料。在大部分人的认知中,夫妻二人有一方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那另一方应该也是真实的,便会放松警惕。不过,买房毕竟不是买菜,也算是人生大事一件,买房人竟没有核实身份,实属不该,是否是善意第三人还待商榷。
但是,无论第三人善意与否,这房都不应该被过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其他必要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除了“毛先生”的签名外,登记机关还应审查“毛先生”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这所房子是毛先生及其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在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也应有他的相关身份信息,但登记机关却让冯某有了可趁之机,实在是不应该。
虽然本案的始作俑者是冯某,但她已经将钱款挥霍一空,赔偿能力低,一旦认定买家为善意第三人,毛先生及其儿子将面临房钱两空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因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给毛先生的儿子造成了损失,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毛先生可以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或者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保障房屋不再被过户,然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毛先生最终能否为儿子追回房屋还要看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只有判定受让人不是善意的情况下,毛先生才能追回房产。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在此也要提醒买房人,买房之前要厘清所有权人,验明对方身份,否则即便是善意受让的也免不了纠纷、住的不安宁。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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