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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去世后,岳母竟起诉女婿分房产,背后真相令人意外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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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患病去世后,岳母李秋芳(文中均为化名)和女婿赵峰因为遗产问题“闹”上了法庭。两年内丧夫丧女的李秋芳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女儿张晓晓留下的房屋,手握遗嘱的女婿拒不同意。近日,天津某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

  张晓晓和赵峰相识于大学校园,毕业后经过7年的爱情长跑,两人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张晓晓本以为幸福会一直延续,然而婚后两年,她被查出疾病,将不久于人世。张晓晓觉得往后余生都无法陪伴赵峰,也未留下一儿半女,辜负他的一片深情厚意。于是她决定将自己于2017年11月3日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A区房屋留给赵峰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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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

  2019年5月21日,张晓晓到天津市某公证处公证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房屋是张晓晓婚前购买,为个人财产,在张晓晓去世后,A区房屋由赵峰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处理好一切的张晓晓于2019年11月26日死亡。张晓晓离世后,赵峰便一直在A区房屋居住。某天下班回家的赵峰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在张晓晓去世前,她的父亲也因病去世,而其母李秋芳也在退休后得了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多种疾病,并持有三级残疾证。由于生活困难,李秋芳只好针对张晓晓所立遗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张晓晓留下的A区房屋。

  庭审中,张峰辩称:岳母李秋芳是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虽然身患残疾,但无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故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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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晓晓生前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李秋芳虽然身患残疾,但每个月有固定退休金,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故李秋芳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但法理之外还有情理,还应考虑到当事人自身情况的特殊性及合理依据证成结论的可接受性,李秋芳年逾古稀,丧夫丧女,还需求医问药,张晓晓生前所立遗嘱确实和传统孝道及忧恤残疾人的思想存在冲突。故,应该酌定给予一定生活帮助款,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双方,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状况,以及房屋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赵峰给付岳母李秋芳生活帮助款100000元。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段光平

  审核律师:许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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