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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租房前千般承诺,签合同时发现假话连篇,未签合同就不能主张赔偿了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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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很多从外地到一线城市工作的打工人来说,租房子总是一个绕不开的难题,但房屋租赁市场鱼龙混杂,一不小心就可能遭遇假中介、二房东等问题,让承租人苦不堪言。

  最近,“北漂”小陈在租房过程中就遇到了这么一桩麻烦事。小陈是个程序员,2016年毕业后就来到了北京工作,期间一直租住在河北燕郊。跨城生活虽路途遥远,但为了更有性价比的居住环境,小陈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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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为疫情的原因,跨城生活不再便利,小陈常常因河北、北京两地的防疫政策问题而被迫居家办公。起初公司领导还能理解,但次数多了之后,领导也向小陈下达了最后通牒。

  无奈之下,小陈只好退了燕郊的房子,到公司附近租住。为了节约时间,小陈委托了一家房屋代理公司帮忙找房。很快,代理公司就按照小陈的要求找到了一间合租房。

  该房源距离小陈的公司不足两千米,单月租金2300元,代理公司每月收取服务费60元。而小陈要租的房间位于该复式住宅中的阁楼房间,受室外温度变化的影响相对较大,因此,怕冷的小陈特意向代理公司的业务员询问了房间怎么取暖、冬天会不会冷等问题,而业务员回复称房间是地暖,取暖费用由业主及代理公司承担,租客对冬天里的取暖不必担心。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小陈便开开心心地交了定金,搬了家,等着代理公司的人上门签合同。

  但随后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小陈才知道,虽然整个房子确实是地暖,但房子是复式住宅,只有一层铺设了地暖管道,二层并未铺设,且房屋的取暖方式为燃气自采暖,不仅费用由几户合租人均摊,取暖效果也无法保障。

  得知此事,小陈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当即要求代理公司给一个说法,而代理公司却称,并非其故意欺瞒,而是业务员不了解房屋情况。对于取暖费用,他们也表示只承担集中供暖的取暖费,不承担自采暖所需的取暖费用;代理公司还说,现在合同还未签,你也可以选择不签拉倒。

  定金交了,家搬了,时间也耽误了,现在告诉他可以不签,这不是耍无赖嘛!遇到这种情况,小陈该怎么办,合同都没签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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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如果双方因此未能如约签订合同,那么主要的过错在于代理公司的欺瞒,无论该公司的业务员是有意还是无意,其作为专业的房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的房屋信息,现因其履约行为不符合前期承诺,造成主合同未能如期签订,代理公司首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没有签订主合同,并不代表双方就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滥用订约自由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因此,由于该公司前期的欺瞒造成最终无法签订合同,该公司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小陈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搬家费、误工费等。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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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小陈才了解该房屋的真实情况,那么该房屋代理公司也涉嫌欺诈消费者,视具体情况,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而房屋代理公司作为提供住房服务的经营者,其经营模式与酒店行业相似,对于退赔的基数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而非服务费或租金差价。

  此外,在实践中,此类案例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如何证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这种现状也提示我们,作为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谨慎,对于合同的细节应在前期就询问清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免最终受到损失却维权无门。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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