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婚姻不一定是爱情的坟墓,但家庭暴力一定是婚姻的噩梦,侮辱、威胁、殴打等行为会给人的身心造成极严重的损害。为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民事强制措施。
福建莆田某区人民法院就公布过一则这样的经典案例。
案中受害人为残疾人,其因在婚内经常遭遇丈夫甲的殴打,便以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离婚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区残联代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裁定,禁止甲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甲在距离受害人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从中,我们看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是否提起离婚诉讼无关、证据的范围、申请人的范围、保护措施具有强制性等信息。除去第一条信息比较容易理解,其他的都较为宽泛。那么,这些信息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出警记录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这就为家暴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便利。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不乏有人因身体条件,或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都明确了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同时,也会有人基于个人性格或者学识等原因,没有勇气或不知如何收集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及时寻求朋友或者律师的帮助,学会从外界汲取力量,保护自己的安全。专业的律师能为受害人提供的不止是法律建议,还有维权的底气和勇气。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认定家暴的证据种类大致相同,但证明标准却不同,认定家暴的标准为“高度可能性”,这就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不能直接证明家暴存在事实。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暴的,需要提出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撑。
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受害人可以在以下措施中得到相应的保护:(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五)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案例中的甲就受到了(一)(五)的限制,若其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其就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受到法院的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下,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若其构成其他犯罪,也会被依法处理。
另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还可以作为离婚案件中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影响离婚判决的结果。
在任何暴力行为中,加害人从来都不会因为受害人的不反抗而心软,所以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勇敢地、及时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即使选择维系婚姻,也要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让对方看到自己的力量。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