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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禁用“生鲜灯”,坚决维护消费者权益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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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不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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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在超市、菜市场灯光下看着光鲜的肉食、水灵的蔬菜,买回家后却发现并不新鲜“养眼”,成了“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区别。其实,肉还是那块肉,奥妙都在灯上。在店里,经营者使用了特殊的灯具,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红色鲜艳灯罩,使得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更加美观。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

  尽管“生鲜灯”让一些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但由于此前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使用“生鲜灯”,所以也就不了了之。此外,不仅商家对此不以为然,甚至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认为,判断是否欺骗消费者的关键,是商家所售卖的商品是否合格。如果商品质量合格,只是利用“生鲜灯”作为营销手段,这种情况并不违法违规。

  但是,无论农产品质量如何,使用“生鲜灯”本身就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品的真实色泽,同样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范畴,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使用“生鲜灯”,改变了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误导销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使用“生鲜灯”也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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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使用“生鲜灯”违反了公平、诚信经营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规范生鲜市场灯具使用,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完善灯具生产、使用方面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从根源上杜绝影响消费者感官认知的“生鲜灯”流入市场,另一方面也应明确责任主体,通过日常监管排查,强化对违规使用照明设备的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利用灯光为生鲜食品“遮丑”的现象。最后作为商家,也要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主动放弃依靠灯光“粉饰”商品,选择合适、规范的光源,还商品以“本来面目”,从而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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