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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兜里揣着Offer喜滋滋地等着去新公司入职,却在收到Offer三天后被拒?近日,家住杭州的杨女士便遇到了这样的尴尬境地。此事件中到底孰是孰非?
浙江杭州杨女士应聘了A公司的行政专员岗位,应聘过程十分顺利。随后,她就收到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在和人事确定了入职时间后,杨女士便想着等处理完事情后再去上班。可谁承想,刚过去三天,录取通知书都还没有捂热,杨女士遭遇一记“当头棒喝”。“变脸”了的公司人事告诉她,该岗位员工不辞职了,不用上岗了。
得知这个消息的杨女士,非常气愤,因为她4月12号,就和对方再三确认了4月18号的入职时间,得到确切回复后。杨女士便拒绝了两三家公司的工作。杨女士认为公司临时变卦,应该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可该公司却表示:“如果你明确拒绝了其他公司的工作,应该出具相应的证明。”随后,该家公司HR提出,可以帮杨女士争取交通补贴费用及三天工资,大概700元左右。对此,杨女士表示需要考虑一下。
有些朋友会说,都没有入职,就不算公司的员工,公司有权利决定录不录用,所以,公司不可能赔偿。
其实这种说法是错的。offer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要约行为,一旦公司发出后,并得到对方接受的承诺。offer上所载明的事项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旦生效后,公司单方撤销要约或者违反承诺,公司构成了缔约过失,根据《民法典》第500 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在决定录用杨女士,并向其发出入职通知后又反悔取消录用,导致杨女士推掉了其他机会,这期间的合理经济损失,是因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对因此给杨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但要拿到这个赔偿,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一般这种情况,杨女士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杨女士需要提供自己实际受损的证据。
那么,对于职工来说,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求用人单位签发书面的录用通知,若用人单位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发放的,应注意留存证据。发生纠纷后,应做好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如往来电话要录音、面谈要录音,并留存沟通过程中的其它相关证据。
其次,入职后要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回避、拖延的,也应注意证据的固定工作。
最后,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如果发现有关条款与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有出入的,应及时指出并保留必要的证据。
撰稿人:杜智君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主编:张冠彬
审核律师:许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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