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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秦女士,于2022年4月19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胡洁涵律师,担任其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19日
北京冠领律师凭借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为己任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一、单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二、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
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三、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产生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代理律师介绍
个人简历
胡洁涵,女,汉族,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的诉讼经验。擅长诉讼业务,尤其是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和动迁、民商事、公司证券等几大领域的法律业务。
执业领域
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和动迁、民商事诉讼、公司证券业务,在行政征收拆迁、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部分代理案件
1. 安徽明光市厂房拆迁案
2. 山东日照市厂房、住宅拆迁案
3. 福建龙岩国企房屋拆迁案
4. 金橙××公司与朱××民间借贷(P2P理财)纠纷
5. 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6. 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7. 郑××挪用公款、诈骗罪等
撰稿人:袁小倍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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