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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李诚(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马宁于2015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李诚与异性罗晴存在不正当交往,并导致罗晴怀孕。马宁得知后,闹着要离婚,李诚为了挽回家庭签订了《婚内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若再因婚外情等情况导致离婚,那么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相应财产。签订协议后,李诚确实老实了很多,但一年后,他与罗晴又死灰复燃,再次交往。
不同的是,这次李诚要求和马宁离婚。马宁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孩子由自己抚养,李诚要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对自己作出补偿。李诚不愿,马宁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婚内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至于财产分割以及经济补偿的部分,属于忠实义务,不属于法律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因此,马宁的主张于法无据,但考虑到李诚在婚姻中有明显过错,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李诚与马宁离婚,孩子由马宁抚养,马宁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这属于倡导性的条款,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以此条款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见,法律虽然并不禁止夫妻间签订忠实协议,但是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若法院受理此类纠纷,那么主张忠实协议赔偿的一方既需要证明协议内容真实、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又需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这就可能导致当事人为了证明此事而作出窃听电话、偷拆文件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负面效果太大。另一方面,若赋予忠实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也会增加婚姻成本,使本应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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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许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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