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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抱养”的孩子,竟是私生子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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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妻子无法怀孕,丈夫竟婚内出轨,还将与他人所生的孩子抱回家,让妻子抚养。得知真相的妻子伤心欲绝,将丈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995年初,李爱玉(文中均为化名)和王圣强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相识,经过接触,王圣强喜欢上了这个善良的女孩,开始追求李爱玉,两人也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王圣强经常为李爱玉制造一些小浪漫,令李爱玉开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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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两人都已经到了适婚的年龄,便进入了婚姻的殿堂。刚结婚的时候,二人的婚后生活过得十分幸福且美满,但结婚三年却始终没有孩子。夫妻俩为此闷闷不乐,再加上父母的催促,二人去医院做了检查,得知原来是李爱玉的体质特殊无法生育。

  后来两人为了产生爱情的结晶,多次尝试做试管婴儿,却都没能成功。就这样过了十几年,在2017年王圣强突然抱回来一个男婴。王圣强告诉李爱玉,这个孩子是两名大学生所生,他们因为没有抚养能力才将孩子送给自己抱养。李爱玉信以为真,看着如此可爱的孩子,顿时母爱泛滥,认为这个孩子就是上天送给她的礼物。

  刚开始夫妻俩对孩子视如己出,并为这个孩子取名为小宝。直到2020年下半年,李爱玉在打扫卫生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小宝的出生医学证明,得知原来小宝是王圣强与婚外女子所生。知道真相的李爱玉身心备受摧残和打击,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相互忠实的义务。本案中,王圣强在婚内出轨他人,并生育了孩子,不仅有违道德准则,而且还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他的行为给李爱玉的精神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由于王圣强存在重大过错,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王圣强理应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结合王圣强的过错程度、李爱玉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由王圣强向李爱玉支付2万元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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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睦、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体现为《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圣强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但其婚内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属于《民法典》1091条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王圣强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是导致李爱玉提起离婚诉讼的直接原因,而李爱玉并没有过错,因此法院支持了李爱玉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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