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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男子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向伤者赔偿1.1万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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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某、姚某都是河南某村村民,2020年10月20日下午一时许,于某骑电动车路过姚某家门口时,被姚某家中饲养的狗将于某撞倒致于某受伤。姚某即和于某一起到当地卫生所进行检查治疗,诊断意见为:右侧碗豆骨骨折、右侧尺骨茎突骨折、结合临床并及时复查,于某支出检查费239.4元。随后一两天内姚某又陪同于某一起到医院进行治疗,对于某受伤部位采取了石膏固定,医嘱50天取除石膏固定,姚某支付了该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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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4日,于某又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到医院检查治疗,支出检查费390元和医药费103.6元。随后一周内自行取除了石膏固定,于某取除石膏固定后,发现右胳膊活动不便。2021年1月11日,于某又到医院检查治疗,支出检查费120元和医药费33.1元。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于某在按摩店按摩治疗4次,支出按摩费120元。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于某在卫生所针灸理疗共30次,每次30元,合计支出900元。期间,于某又于2021年5月3日又到医院检查治疗支出检查费120元,于2021年5月5日到医院检查治疗支出检查费600元和医药费40.7元,又在药房购药两次分别支出药费16元和10.4元,在卫生所治疗三次,支出药费95.8元。上述于某支出的医疗费共计为2789元。

  姚某本以为于某治疗完毕后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这天于某突然找上门来向姚某索要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8488元。姚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于某以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诉至法院。

  冠领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姚某家中饲养的狗将骑电动车经过的于某撞倒,致于某受伤,姚某应当对于某受到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于某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2789元;关于误工费,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参考标准》,结合于某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伤情及石膏固定的期限和当地实际情况,酌定误工期为60天,误工费参照2021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37.76元/天,误工费应为137.76元/天×60天=8265.6元;关于营养费,因于某未提供构成伤残等级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故姚某应赔偿于某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11054.6元,对于某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姚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于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1054.6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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