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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大明湖20多斤金鲤鱼的人落网了,警方决定行政拘留13天!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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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是专门让人欣赏特色美景的地方,不应该被游客随意破坏扰乱,每次旅游不文明现象爆出都会引起群情激愤,但却总是会有人不顾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约束,公然“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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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上午,大明湖景区南岸发生这样一幕,引发许多网友愤慨。一名男子利用弹射型鱼钩鱼线,在大明湖内偷钓走一条二十多斤重的金色大鲤鱼。在将大鱼拉上岸后,周围群众纷纷声讨质问,男子自知理亏,将大鱼捞上来后迅速逃跑。

  事后,有热心网友举报此事,警方得知后,对此线索高度重视,立刻着手开展调查。经过调查走访,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韩某,并在3月13日下午将韩某抓获归案。

  韩某今年40岁,在济南工作。他交代称,事发当天,他带着捕鱼工具到大明湖景区游玩,看到湖内大鱼游来游去,非常喜欢,想要占为己有。后来,在明知景区禁止钓鱼的情况下,他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捕鱼工具偷钓一条大鲤鱼带回家,然后送给了朋友。

  据警方介绍,该男子偷钓的这条金色大鲤鱼是大明湖野生的冷水鲤鱼,在湖里养了十年左右,价值1500元左右。

  经过审问,韩某对其射杀鲤鱼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3天的行政处罚。(新闻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韩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偷钓鲤鱼,属于盗窃公共财物,被处行政拘留13天是罪有应得。目前山东省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案涉被偷钓的鲤鱼价值1500元,还未达到立案标准,因此韩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诸如此类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还有很多,并且有些不文明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例如,在景区随意破坏名胜古迹,有可能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景区财物或者游客随身携带的财物,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不同情形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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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不文明行为影响恶劣,需要大力整治。目前,国家旅游局已修订形成《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国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美景当前,欣赏就好,意图私占或者任凭自己的喜好“胡作非为”,不仅会惹人反感,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游客,文明旅游,遵纪守法,不要为了一时的贪念破坏景区,扰乱旅游氛围,也让自己“扬名”。

  撰稿人:张欣欣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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