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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插足别人婚姻被公司开除,大声喊冤,法院怎么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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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足别人婚姻,搅得别人一家鸡犬不宁,甚至因此被公安局拘留,公司得知此事将其开除,他却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8年6月,贾强(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与德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员工。因为公司的福利待遇都挺好,他工作也很积极,准备在这家公司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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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强今年已经30岁了,他先后谈过好几个女朋友,但是都因为不同的原因分手,没有一个走到最后。现在他的工作已经稳定下来,便有了发展新感情的打算。恰好,大学同学聚会时他遇到了初恋吴芳,吴芳还是那么漂亮大方,他十分想要“再续前缘”。

  而吴芳显然也对他有意,并未抗拒他的接近。不过吴芳坦言自己已婚,需要离婚才能和他在一起,贾强一心只想“抱得美人归”,毫不顾忌吴芳已婚的事实,于是两人就这样开始了不正当关系。

  后来,吴芳的丈夫汪平得知妻子与贾强有婚外情,并想让自己离婚成全他们,气愤不已,坚决拒绝离婚,声称要耗死他们。贾强为了迫使汪平同意离婚,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骚扰他,甚至还故意给汪平发送与吴芳的不雅照片,汪平的正常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愤而报警。公安机关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贾强的行为干扰了汪平的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汪平的家庭,决定将其行政拘留四日。

  德昌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贾强因为危害别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贾强的劳动合同,工会表示同意。贾强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请求获得赔偿。

  庭审时,德昌公司表明贾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公示的《员工奖惩制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贾强则声称他的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道德要求过高。并且,《员工奖惩制度》是处分的规定,不是开除的依据。但法院认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并非社会的苛求。

  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贾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德昌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德昌公司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与贾强的劳动合同有理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贾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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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强不服,提起上诉,声称自己又不是公务员,只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不能因为在生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就擅自开除。他所犯的错误不是在工作中产生,也不是与本公司员工发生,并且已经受到拘留的行政处分。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员工德才兼备,该要求过高,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张欣欣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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