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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才能为餐厅公开其个人信息提供正当性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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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顾客放心消费,北京一餐厅近日主动公布员工活动轨迹。疫情反反复复,如此举动可能赢得顾客的一致好评,但员工的个人信息被公开,餐厅的行为存在法律风险吗?

  我们有权利公开个人信息。在疫情期间,门店的生意可能因为顾客担心感染病毒而不如从前,现在,员工为了顾客能够安心就餐、门店生意更好、自己的薪资、待遇等的提升,以及减少个人和同事之间的忧虑,员工自愿将活动轨迹公开,其他人无可厚非,法律也不例外。餐厅提倡员工公布活动轨迹的行为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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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要求,进入某场所可能要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等,不要求公布活动轨迹。活动轨迹是私人的信息,一般只有在个人被确诊新冠或者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即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时,才会要求公开活动轨迹。那么,如果餐厅提出高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则需要解释其正当性。一般正当性来源于两方面:权利、自愿。餐厅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员工公开活动轨迹。那么只有在员工自愿时,餐厅才可公开。本案例中,餐厅让员工自愿报名公开信息,即通过员工自愿获得了公开行为的正当性。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效益而对员工做此强制要求,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例如不公开员工就须承受被开除、降薪、调岗等实质影响员工待遇的后果,用人单位的行为则缺乏正当性。因此,如果该餐厅的员工因为不想泄露某些行程而拒绝主动公开活动轨迹,餐厅不得以此为由减少该员工的应得利益。

  相比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者除了主张《民法典》中任何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外,还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而特别规定的权利。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劳动者的法定情形,意味着只有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有权辞退劳动者。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外,即使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无过失等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依照法律规定,餐厅无权以员工不主动公开活动轨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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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报酬和工作时间等待遇,《劳动合同法》中也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餐厅如果因为员工没有响应公开活动轨迹的号召而减少报酬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依法寻求救济。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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