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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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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王爱玉(文中均为化名)(2016年10月2日去世)与赵德兴(2020年10月28日去世)育有两名子女,即本案原告赵芳、被告赵俊。

  西安智星有限公司集资建房预售购房合同书显示,被继承人赵德兴与西安智星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签订预售购房合同书。庭审中,原、被告均明确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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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赵俊为赵德兴雇佣保姆照顾其生活,被继承人王爱玉、赵德兴生前的医疗费用均由赵俊负担,被继承人王爱玉、赵德兴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亦由赵俊负责办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俊提供西安智星有限公司集资建房预售购房合同书一份,证明被继承人赵德兴与西安智星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签订预售购房合同书。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系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继承人赵德兴已履行合同义务,亦为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确系被继承人王爱玉、赵德兴的遗产。故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之主张,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赵芳要求分割被继承人赵德兴存款、养老保险和公积金之主张,由于其未举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分割被继承人赵德兴的抚恤金、丧葬费之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主张。

  温馨提示:涉及继承如财产分割,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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