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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共享汽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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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四川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共享汽车撞伤行人的侵权案件,共享汽车的经营者被判处承担40%的责任,向受害人赔偿4.9万元。

  心远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共享单车服务的公司,为了保障实际驾驶人和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保持一致,该公司开发了人脸识别技术,在发动汽车前必须通过面部核验,方可启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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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远公司开发的APP上线一段时间后,该公司做了一次用户调查。有不少用户反映,用车之前需要人脸识别实在是太麻烦了,也有用户担心人脸信息被滥用,总之,人脸识别技术成为了用户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基于商业利益考虑,心远公司关闭了人脸识别功能。

  这一关闭不要紧,心远公司很快就摊上了麻烦。

  2021年12月25日,初三学生小张打算和同学一起去网吧上网。在路上时,其中一个同学炫耀自己家里刚刚买了豪车,小张不甘示弱,称“有车不会开有什么用?我还会开车呢”!此话一出就遭到了同学们的起哄。不愿丢面子的小张返回家中,偷偷用父亲张某的手机对心远公司共享汽车的前后车轮进行拍照,解锁了该汽车,然后搭载同学扬长而去。

  车辆途经某商场门口时,小张撞倒了行人蒋女士,车辆也因此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蒋女士因此次事故右股骨颈、右桡骨远端骨折,致九级、十级伤残。

  蒋女士在医院经过23天的治疗后出院,她一纸诉状将小张和他的父亲张某、心远公司及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小张是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其驾驶案涉车辆撞倒蒋女士,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张某承担。

  此外,张某对其手机应有特别管理义务,由于其未有效看管,致使小张在尚未取得驾驶证情形下使用其手机解锁共享汽车。张某放任手机处于失去管控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对蒋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心远公司为了提高共享汽车解锁的便捷性,主动放弃人脸识别监管技术,无异于是故意开启安全漏洞。此行为使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小张有了可乘之机,存在明显过错。

  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小张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及小张承担60%的责任,赔偿蒋女士6.3万元;心远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蒋女士4.9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蒋女士11万元。

  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但不能因此放弃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虽说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才是防止未成年人制造危险的闸门,但如果共享汽车的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给汽车加锁,依法依规经营,此类事件也不会发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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