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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房子没买 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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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是人生大事,几乎所有的买房人在签合同前都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三思而后行,但难免有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房子是实体的物,不买可以“退”,但中介是无形的服务,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服务可以随之而“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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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元(化名)儿子今年刚刚满两岁,虽然还不到上小学的年龄,但本着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心理,他开始物色起了学区房。蒋元找到当地一家比较靠谱的中介,委托他们帮忙寻找合适的房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蒋元看上了张某的房,第二天便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定金。两人约定,一个月后张某腾房,待蒋元支付完首付款就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

  可一个月还没到,蒋元就听说政府为平衡各区的教育资源,决定在他现在的家附近设立重点学校的分校,这下他就没有必要再买学区房了。蒋元十分抱歉地和张某说明了情况,没想到张某很爽快地同意了。于是,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解除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

  蒋元本以为买房事件到此结束,可没想到几天后中介找到他催要中介费。蒋元告诉中介房子他不买了,中介的任务是促成买卖双方完成交易,现在交易取消了,中介费自然也不需要再支付。

  中介方称,他们应蒋元的要求帮其找到了合适的房源,也促成了蒋元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应视为中介服务已完成。蒋元因个人原因不买房是他的事,中介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蒋元也应按照合同支付中介费,否则构成违约。

图2.jpg

  双方各执一词,中介遂将蒋元告上法庭,那么,法院将支持谁的观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本案中,蒋元、张某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此时,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已完成了其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基本义务。虽然蒋元主张和张某自行协议解除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但协议解除实质上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决定原合同效力消灭,不能否认原合同曾经成立。同时,《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的内容不仅包括蒋元与张某的买卖合同,还有涉及中介权利义务的内容,二人的行为不能损害第三方中介的权益。蒋元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蒋元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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