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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广东江门的一名女士反映,工作中结交的一个男性朋友送她一面全身镜和两个补光灯,用了一段时间后,该男性朋友建议她试一下镜子“裸体瘦身美颜”的功能。这个建议引起了这位女士的警觉,经仔细检查后发现镜子上有问题,于是她立即去当地派出所报警。事后,警方在这面镜子里一共拆出4个针孔摄像头,五张32G的内存卡,其中一张内存卡上有2019年的信息,这说明她可能不是第一个受害者。
近几年来,偷拍呈现出数量激增、场景多变等令人担忧的发展趋势。公共洗手间、宾馆酒店、出租房、手表、路由器,甚至拐杖、鞋尖,万物皆有缝隙,那就是阴影渗进来的地方。
正如在北京租房打拼的小伙很难想到自己浴室的排气扇里藏有针孔摄像机;深圳龙华优衣库店里试衣的女士很难想到试衣镜里藏着偷拍设备;地铁公交车上的女性们,她们不会知道何时何刻,自己的裙底将会成为偷拍者的娱乐甚至买卖获利的筹码。
无孔不入的偷拍如此猖狂肆虐,无非是因为有利可图且偷拍行为极具隐蔽性。偷拍不像抢劫、诈骗等“显性”犯罪行为,受害者往往被偷拍了还毫无察觉。而这位广东江门的女士能对该男性朋友的建议有所警觉,进而发现偷拍设备,可以称得上幸运。
基于此种情况,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仅仅是拘留和罚款的惩罚,能否与被偷拍者几乎无法逃过的精神摧残和心理打击相当呢?那些无意间发现自己被偷拍的人,在得知这一事实后,便承受着巨大的痛苦,甚至可能成为一生的梦魇。
“自从知道被偷拍之后,我感觉自己被无数双眼睛如影随形。”
“我觉得很羞辱,偷拍者毁了我的一切,比直接殴打我还要难受。”
“我有两个女儿,一个4岁一个9岁,我不希望她们以后成为受害者。”
不难看出,与被偷拍者承受的伤害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惩罚措施明显过轻,那么被偷拍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偷拍者将偷拍的视频或者照片流传至网上,或者以此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易,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和名誉,那么被偷拍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偷拍者提起民事诉讼,让偷拍者为其偷拍行为付出代价。
此外,偷拍视频或照片中真正能让偷拍者有利可图的往往是容易转换淫秽内容的部分,这就涉嫌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据《刑法》规定,触犯此法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拍是关系到每个人基本尊严的“大事”。目前,有检察机关已经对此情况制发检察建议,这说明偷拍问题已经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但司法机关不能仅让这种重视停留在“建议”,而是应推动立法,提高偷拍者的犯罪成本,从源头上治理偷拍问题,用法律建立起一道阻隔偷拍的屏障。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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