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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签订的离婚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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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年19周岁。2010年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离婚,2012年2月10日双方复婚。这次复婚朱某想为了儿子好好地和张某过日子,但没想到2014年因张某出轨李某,导致双方分居近两年,后来在张某再三保证下二人重新搬到了一起。2021年9月1日,朱某发现张某又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张某也承认其于2021年2月就和李某旧情复燃。朱某彻底心死,决定和张某离婚,二人因离婚一事爆发了多次争吵,2021年9月2日、11月25日,张某两次殴打朱某,朱某均向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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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之间,为安抚朱某,张某签下了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因为张某婚内出轨,造成重大过错,自愿放弃一切财产选择净身出户,夫妻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把夫妻共同财产做如下约定:1、在张某名下的北海林(临)建房两间归朱某所有。2、在张某名下的一辆五菱红(宏)光面包车归朱某所有。3、养殖用的物资归朱某所有。4、2021年、2022年海上养殖的蛎头收入全部归朱某的所有。5、老家的两处房产归儿子所有。附加:张某帮助朱某以后的海上养殖生产,承担儿子安家结婚的费用,朱某和儿子不承担张某的一切债务。朱某保留追究张某因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权利。”

  张某虽然签署了协议,但不同意按此执行,于是朱某选择诉讼离婚。

  冠领说法

  解除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结婚、离婚、复婚中辗转反复,可以明显看到原、张某已无法维持正常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朱某解除原、张某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张某双方已通过夫妻财产协议书对此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尊重。夫妻财产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张某“自愿放弃一切财产选择净身出户”,且张某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判定上述财产归朱某所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有害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重大过错,朱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关于协议中朱某和张某老家两处房产归儿子所有的约定,案涉房产产权情况不明,本案暂不处理,双方可另行诉讼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一、解除朱某和张某的婚姻关系;二、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名下的北海临建房两间、张某名下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养殖船舶两条、四轮车一辆、养殖浮漂等物资、2021、2022年度海上养殖蛎头的收入归朱某所有;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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