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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宋女士于2022年3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浩乾律师担任其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程序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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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作出较大变更,将保证方式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者不仅法律意义相差巨大,保证效果更有天壤之别。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各自的含义是什么,保证效果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为你说明。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即为,要债先找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能找保证人。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所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效果明显优于一般保证。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最好选择一般保证担保,不要在合同中出现“连带”两个字。
律师简介
王浩乾律师,法学学士,具有多年律师事务所从业经验,擅长民商事类诉讼案件,尤其在合同纠纷、公司法业务方面拥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参与银行、高校、政府等的招标项目,成功入选北京大学律师库。
业务领域:
王浩乾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以诉讼业务为基础,兼及非诉业务,起草并审核了大量法律文书。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拥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验。行政诉讼方面,尤其是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等,拥有自己独特的办案特点。
部分代理案件:
一、诉讼案件
1、福建福日公司诉王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权利义务责任纠纷案再审;
2、吴某与王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再审;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蓬莱蓬达房地产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人案;
4、中商北斗供应链公司诉元亨智彩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5、天津大壮公司诉江苏金牛公司清算案;
6、三河博弈公司诉杭州某公司清算案;
7、北京长城梦文化公司与周某劳动仲裁案;
8、潘某诉周某民间借贷案;
9、王某与吴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0、章某诉广州润锦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11、沙某诉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2、北京房山区某村诉王某返还所占土地案;
13、费某申请南通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案。
二、非诉项目
1、担任北京中投自由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2、担任中商北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为中国某矿业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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